2012 年验光师和配镜师(犯罪构成)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可复合犯罪 No. S 16 验光师和配镜师法(第 213A 章) 2012 年验光师和配镜师(犯罪构成)条例 行使赋予的权力根据《验光师和配镜师法》第 37(2)(q) 条,卫生部长在咨询验光师和配镜师委员会后,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可被引用为验光师和配镜师 ( 2012 年犯罪构成)条例,将于 2012 年 2 月 1 日开始实施。 法案第 29 条的可复合犯罪 2. 委员会可根据 (a) 第 13(4)、17 条规定的任何犯罪复合以下犯罪法案 (3) 或 18(7); (b) 根据该法案第 25(4) 条的任何违法行为新加坡在线法规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以遵守该法案第 25(1) 条,涉及 ( i) (ii) 在其他规定的条件下由比合格人员进行任何验光或配镜实践;或按照没有有效的执业证书授权他进行该执业的人进行任何验光或配镜工作。 2012 年 1 月的第 11 天。永英基,新加坡卫生部常务秘书。 MH 14234; AGLLRDSL213A20111 卷。 1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2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2 Feb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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