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服务(指定邮政持牌人的控制)条例 2012 S 213/201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4日
2012 年邮政服务(指定邮政执照持有人的控制)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关联人的含义 4 股份持有人的含义 5 投票权的含义 6 指定邮政执照持有人的通知 7 控制或合并申请 8 任命首席执行官、董事等 9 无罪通知 10 邮政当局决定 11 延长时间等 No. S 213 POSTAL SERVICES ACT (CHAPTER 237A)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2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2 Feb 2022 邮政2012 年服务(指定邮政执照持有人控制)条例 为行使《邮政服务法》第 26H 和 61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信息通信发展局经信息、通信和艺术部长批准,特此作出下列条例的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邮政al 2012 年服务(指定邮政执照持有人控制)条例,并将于 2012 年 5 月 25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1)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申请人是指提出申请的人,包括指定的邮政执照持有人和第 7 条所指的收购方;申请是指根据该法案第 26B(2)、(3) 或 (4) 或 26F 条要求邮政当局事先书面批准的申请;公开市场交易是指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或以其他方式受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约束的交易;亲属,就某人而言,指该人的配偶; (a) (b) (c) (d) 该人的父母或较远的直系祖先或继父母;该人的子女或较远的后代,或继子女;或该人的兄弟姐妹或继兄弟姐妹;工作日是指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以外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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