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保护)(小印度)(第 5 号)公告 2014 S 49/201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9日
公共秩序(保护)(小印度)(第 5 号)公告 2014 年颁布公式的目录表 S 49 公共秩序(保护)法(第 258 章)公共秩序(保护)(小印度)(第 5 号) ) 2014 年公告 鉴于《公共秩序(维护)法》第 3(1) 条规定,如果负责内部安全的部长认为,新加坡任何地区的公共秩序受到严重扰乱或受到严重威胁,并且他认为为了维持或恢复该地区的公共秩序有必要这样做,部长可以宣布该地区的公共秩序处于危险状态,而鉴于该地区的公共秩序被称为小印度的新加坡于 2013 年 12 月 8 日受到严重扰乱,鉴于部长认为该地区的公共秩序受到严重威胁,有必要宣布存在对公众的危险状态在 2014 年 1 月 30 日至 2014 年 2 月 3 日期间,为了维持该地区的公共秩序而在该地区进行了命令,因此,我,张志贤,副总理兼内政部长,凭借以下赋予我的权力《公共秩序(保护)法》第 3(1) 条特此宣布,自 2014 年 1 月 30 日上午 6 点起,新加坡在线法规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对被称为小印度的地区的公共秩序造成的危险,并且在附表的地图中进行了更具体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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