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调解委员会规则上限。 58,R 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2年03月25日
租金调解委员会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委员会会议 3 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请 4 要提交和送达的传票 5 送达 6 委员会的决定 附表 立法历史 7 地方法院的实践和程序向委员会申请租金控制法案 (第 58 章,第 9(1)(e)) 节租金调解委员会规则 R 1 GN No. S 3031947 REVISED EDITION 1990 (25th March 1992)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 董事会任命的董事会引证会议。附表中的董事会申请。 1. 本规则可引称为租金调解委员会规则。 2. 委员会应不时在区域法院开庭 3. 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请须以传票形式提出由申请人提交并在地区法院提交,副本数量与要送达的当事人一样多,送达应由地区法院送达送达人执行。送达 5.(1) 传票应在听证会预定日期前 4 天送达每个受影响的人,除非委员会主席准许缩短送达时间。 (2) 送达须按照区域法院当时有效的送达规则进行。 (3) 区域法院关于替代送达传票和通知的惯例适用于根据本规则发出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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