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征用(车辆、船只和飞机检查)条例 2007 S 222/200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28日
2007 年资源征用(车辆、船舶和飞机检查)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检查和检查车辆等 3 费用支付 No. S 222 REQUISITION OF RESOURCES ACT(第 273 章) REQUISITION OF 2007 年资源(车辆、船舶和飞机检查)条例 为行使《资源征用法》第 40(1) 条赋予的权力,国防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启动 1. 可以引用这些条例作为 2007 年资源征用(车辆、船舶和飞机检查)条例,并将于 2007 年 5 月 28 日开始实施。 检查和检查车辆等。 2.(1) 主管当局或授权官员可以通知任何人管有任何车辆、船只或飞机,要求该人允许主管当局或获授权人员检查并检查通知中指明的车辆、船只或飞机。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 (2) 根据第 (1) 款收到通知的人应 (a) 在合理期限内给予主管当局或授权人员充分和自由的访问权限车辆、船只或飞机,或车辆、船只或飞机所在的任何处所的小时数,以便主管当局或获授权人员检查和检查车辆、船只或飞机; (b) 提供主管当局或授权官员为检查和检查目的可能要求的与车辆、船舶或飞机有关的记录、证书、文件或信息,该记录、证书、文件或信息是:由该人管有或该人可以接触; (c) 允许主管当局或授权官员复制或摘录 (b) 项提及的任何记录、证书、文件或信息; (d) 向主管当局或授权官员提供其他合理便利和协助,以便他们有效行使检查和检查车辆、船只或飞机的权力(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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