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出行企业(控制和许可)(临时豁免)令 2020 年目录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3 提供停靠的车辆出租 4 促进出租车辆的制作和预订 No. S 568 SHARED MOBILITY ENTERPRISES ( 2020 年控制和许可)法案(2020 年第 8 号法案)2020 年共享移动企业(控制和许可)(临时豁免)令 为行使 2020 年共享移动企业(控制和许可)法案第 47 条赋予的权力,部长for Transport 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开始 1. 本命令是 2020 年共享出行企业(控制和许可)(临时豁免)令,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生效。 定义 新加坡在线法规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2 日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机动个人移动设备是指个人移动设备非机动个人移动设备以外的设备;非机动个人移动设备是指设计为仅由人力驱动的个人移动设备;动力辅助自行车是指装有电动机的自行车,可以由人力驱动,也可以由其所配备的电动机驱动,或两者兼有;车辆是指自行车、个人移动设备、动力辅助自行车或移动车辆。为出租业务过程提供停靠车辆 3.(1) 该法第 8 和 9 条不适用于在 (a) 使用机动个人移动设备或电动助力自行车或此类车辆的组合提供服务的人,根据该规定,个人可以 (i) 租用停靠的机动个人移动设备或停靠的电动助力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全部或部分骑行; (ii) 停止租用停靠在任何地方(无论是否为公共场所)的机动个人移动设备或电动助力自行车; (b) 使用自行车、非机动个人移动设备或移动车辆或此类车辆组合的服务,个人可以 (i) (ii) 租用停靠的自行车、停靠的非机动个人移动设备或停靠的移动车辆全部或部分在公众地方骑车;停止租用停靠在任何地方(无论是否为公共场所)的自行车、非机动个人代步工具或机动车辆(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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