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烟草(广告和销售控制)(特定场所豁免)令 1 引文和开始 颁布公式 2 定义 3 豁免编号 S 770 烟草(广告和销售控制)法案(第 309 章)烟草(广告控制)和销售)(特定场所豁免)2017 年法令 为行使《烟草(广告和销售控制)法》第 22 条赋予的权力,卫生部长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是烟草( 2017 年广告和销售控制(特定场所豁免)令,并于 2018 年 1 月 1 日生效。 定义 2. 在本令中,进口和批发许可证持有人是指新加坡在线进口和批发法规的持有人,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最新版本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该法案第 18(1) 或 (2) 条中提到的许可证;零售执照持有人指第 18(3) 条所述特定场所的零售执照持有人,就执照而言,指该法案中规定的场所;执照。豁免 3.(1) 该法第 18(4)(a) 条不适用于在指定场所以外的场所进行以下任何行为的进口和批发许可证持有者 (a) 通过批发任何烟草产品; (b) 出售或批发任何烟草产品; (c) 以批发方式销售或许诺销售任何烟草产品的许可证; (d) 持牌人管有任何烟草产品以批发方式出售,前提是该等处所为获授权处所。...
烟草(广告和销售控制)(指明处所——豁免)令 2017 S 770/2017pdf预览版烟草(广告和销售控制)(指明处所——豁免)令 2017 S 770/2017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