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食品销售(修订)法 2017 年第 48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7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17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五 48 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以下法案于 2017 年 11 月 7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得到总统的同意。新加坡共和国 2017 年第 48 号。我同意。哈利玛·雅各布,总统。 2017 年 12 月 7 日。修订《食品销售法》(2002 年修订版第 283 章)并对某些其他法案进行相应和相关修订的法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2017 年第 48 条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是 2017 年《食品销售(修正案)法》,并在部长通过公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修改长标题 2. 修改《食品销售法》(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的长标题,删除了确保食品的卫生和纯度并确定食品标准的字样;防止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使用危险或有害健康的物品;规定对食品企业的监管,并用监管食品的措辞来确保出售的食品安全并适合人类食用并促进公众健康,确保提供与食品有关的信息,使消费者能够做出明智的选择以及防止与食品销售有关的误导行为。修改第 2 条 3. 修改主体法第 2 条 (a) 删除广告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a) 任何文字,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声音信息; (b) 任何静态或动态图片、标志、图像或符号或其他视觉表现; (c) (a) 或 (b) 段中的 2 项或更多项的任何组合,但不包括个人(无商业利益)向公众或部分食品销售(修正案) 3 与任何商品或服务、商品或服务品牌或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人有关的公众; (b) 删除器具的定义; (c) 删除和食品设施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 鱼类是指任何鱼类(无论是海洋食物还是淡水),包括 (a) 甲壳类动物、贝类、棘皮动物和软体动物; (b) 任何鱼的卵和幼鱼;鱼产品是指以下供人类食用的任何产品 (a) 任何鱼的一部分; (b) 来自加工或保存鱼类的任何产品; (c) 任何含有鱼的产品;食物具有第2A条给予的涵义;食物业具有第 2B 条所给予的涵义;食品接触制品是指任何器具、机械、仪器、装置、装置、容器、器具或制品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用于或设计或打算用于食品处理或与食品处理有关的用途,但没有公用事业委员会用于供水的装置、仪器或器具;包括任何管道、供水食品处所 指在其处、在其上或从其处出售或以出售食品为目的而处理的任何处所,并包括 (a) 食品自动售货机;或 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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