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吸烟(控制广告和烟草销售)(修正案)法案 2010 年第 17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0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10 年 8 月 20 日,星期五,2010 年 8 月 16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以下法案于 2010 年 7 月 19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0 年 8 月 2 日由新加坡共和国总统于 2010 年第 17 号批准。我同意。 SR NATHAN,总统。 2010 年 8 月 2 日。一项修订《吸烟(控制广告和烟草销售)法》的法案(2003 年修订版第 309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2010 年第 17 条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 2010 年吸烟(控制广告和销售烟草)(修正案)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公报通知的日期生效,委。修改长标题 2. 修改吸烟(控制广告和销售烟草)法(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的长标题,删除“吸烟”一词,代之以“任何烟草产品或其使用”一词.修改第 1 条 3. 修改主体法第 1 条,删除《吸烟(控制广告和销售烟草)法》,代之以《烟草(控制广告和销售)法》。修改第 2 条 4. 修改主体法第 2 条 (a) 删除与吸烟有关的广告的定义,并代之以与第 3(1) 条中提及的任何烟草产品有关的广告的定义未根据第 3(2) 条获得批准;; (b) 删除香烟定义中吸烟的字眼; (c) 在卷烟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释放物的定义是指使用烟草产品时产生的任何物质; (d) 通过在报纸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吸烟的定义(控制广告和烟草销售)(修订) 3 与任何产品或物品有关的包装,是指任何容器和任何其他包装材料,其中或与产品或物品一起提供的,包括 (a) 装有产品或物品的盒子、纸箱、圆筒、小包、袋子、锡或其他容器; (b) 如任何该等容器是或将包含在一个或多个其他容器中,则其他容器; (c) 任何性质或形式的包装或包装; (d) 任何随附的传单、小册子或其他书面材料; (e) 出现在产品或物品或其包装的任何部分上或随附或附于其上的任何书面、印刷或图形表示;处所包括任何地方或建筑物或其部分; (e) 通过删除烟草制品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烟草制品是指任何香烟、雪茄或任何其他形式的烟草,或任何烟草衍生物或替代品,包括任何含有烟草的混合物,或任何烟草衍生物或替代品,但不包括根据《药品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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