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放债人法案 2008 年第 31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8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09 年 1 月 23 日,星期五,首次发表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下午 500 点的政府公报电子版。以下法案于 2008 年 11 月 18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08 年 12 月 4 日得到总统的同意 2008 年放债人法案(2008 年第 31 号) 第一部分的安排 初步 第 1.2.3.4. 简称和开始释义 推定为放债人的人 登记官等的委任 2 NO. 2008 年第 31 号第 II 部分放债人的许可 部分 不得放债,除非根据许可证等 更新许可证 拒绝颁发或更新许可证的其他理由等 许可证费用 撤销或暂停许可证 批准营业场所 没收保证金 批准和更改资料的通知 公布名单 未经许可的放贷 本部分项下的其他罪行 第 III 部分 放贷业务的监管、执法和程序 广告和营销等的监管 禁止未经请求的贷款 营业场所的标牌 被许可人告知借款人以下条款贷款 向借款人提供放债人合同说明 提供账户报表、贷款文件和收据 许可费用以外的费用不可执行 重新开立某些交易 保留账户和提交给登记官 检查和要求提供信息或文件的权力 一般权力发出指示 虚假陈述或重新以诱导借款为犯罪的演示文稿 骚扰借款人、扰乱其住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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