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恐怖主义(制止爆炸)法(2007 年第 50 号) 第 1. 2. 3. 4. 5. 6. 7. 8. 节的安排对于公约罪行 引渡 治外法权 未经检察官同意不得起诉 非正式合并版本从 3012008 到 31122008 2 NO. 2007 年第 50 条 一项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法案,国际爆炸公约和与之相关的事项。为实施制止恐怖主义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非正式合并版本,从 3012008 到 31122008 TERRORISM (SUPPRESSION OF BOMBINGS) 3 简称 1. 本法案可被称为 2007 年恐怖主义(制止爆炸)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生效。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武装冲突不包括内部动乱和紧张局势,例如骚乱、孤立和零星的暴力行为以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行为;公约指联合国大会于 1997 年 12 月 15 日通过的《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公约国是指作为公约缔约方的外国;运输工具包括任何船只、火车、车辆、飞机和其他运输方式;国家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视情况而定;爆炸性或其他致命装置是指 (a) 爆炸性或其他燃烧性武器或装置,其设计或有能力造成死亡、严重身体伤害或重大物质损失; (b) 设计或有能力通过释放、传播或影响 (i) 有毒化学物质、生物制剂或毒素或类似物而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物质损失的武器或装置物质; (ii) 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基础设施是指为公众利益提供或分配服务的任何设施(无论是公有的还是私有的),例如水、污水处理、能源、燃料或通信;正式合并版本从 3012008 到 31122008 4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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