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年污水和排水法 1999 年第 10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9年
1999 年污水和排水法(1999 年第 10 号) 目录 长标题 制定公式 第 I 部分 初步 1 简称和开始 2 解释 第 II 部分 管理 3 任命董事、副董事和助理董事 4 董事职能、职责和权力的授权第 III 部分 污水处理 5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建造和维护 6 污水处理系统可能排入大海 7 没有配备足够污水处理系统的处所 8 署长可接管私人污水处理系统的控制权等 9 将污水处理系统归属于政府 10 归属于政府的私人下水道 11 下水道系统维护良好,费用由业主承担证书或批准 13 没有足够卫生设施的建筑物 14 检查下水道系统和卫生设施的权力 15未经董事证书或批准,不得在任何下水道或下水道系统上方、横过或附近建造建筑物等 16 卫生设施、下水道系统以及农场的污水和工业废水清除 17 工业废水未经董事不得排放到公共下水道董事批准 18 禁止排放危险的工商业污水 19 排放污水等 20 限制使用公共下水道 21 对公共下水道等造成的损害 第 IV 部 排水 22 署长可建造雨水排放​​系统 23 私人排水渠的归属政府 24 未经董事证书或批准不得建造或更改雨水排放系统 25 不得干扰排水和排水储备 26 没有适当排水系统的房屋 27 影响雨水排放系统的工程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9 年 3 月 2 日的法案增补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 第 VI 部分 注册、行为守则和证书或批准工程价值 28 私人排水渠的建造和维护 29 没有提供有效排水系统的地区 30 政府授予排水储备 31 对雨水排水系统等造成的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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