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第 37 号个人数据保护(修订)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0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20 年 10 月 5 日,星期一,2020 年 10 月 5 日,首次在 2020 年 10 月 5 日下午 5 点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号通知 37 个人资料保护(修订)条例草案已公布,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2020 年 10 月 5 日在议会中提出。第 372020 号个人数据保护(修正)法案。2020 年 10 月 5 日第一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正 2012 年个人数据保护法的法案(2012 年第 26 号法案)并对某些其他法案进行相应的和相关的修改。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简称和开始 2 1. 该法案是 2020 年个人数据保护(修订)法案,并在部长指定的日期生效公报上的通知。 5 第 2 条的修正 2. 对 2012 年个人数据保护法(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第 2(1) 条进行修正 (a) 删除上诉委员会和上诉小组的定义,并代之以上诉委员会的以下定义指根据委员会上诉第 48P(4) 条附表 7 构成的数据保护;上诉小组指根据第 48P(1) 条设立的数据保护上诉小组; (b) 通过在数据中介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衍生的个人数据 (a) 是指在有关课程个人的数据中,由组织业务的个人从其他个人数据、个人或关于他人的个人数据中获得管有或个人,下属组织;但 (b) 的控制不包括组织使用任何规定的手段或方法获得的个人数据; (c) 删除订明医疗机构定义中的附表四字样,代以附表二字样; (d) 删除订明执法机构的定义中的第 21(4) 条和附表 4,并代以第 21(4) 和 26D(6) 条以及附表 2; (e) 通过删除仲裁庭定义末尾的句号并替换为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 5 与组织有关的用户活动数据是指在课程或个人使用组织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的结果;用户提供给组织,是指个人向组织提供的个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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