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19 年 11 月 4 日,星期一,2019 年 11 月 4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号通知 37 发布医疗保健服务法案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在议会中提出。医疗服务法案第 372019 号法案。第一次阅读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2020 年医疗服务法案(2020 年第 2020 号)第 1 部分的部分安排 初步部分 简称和开始 一般解释1. 2. 3. 医疗保健服务和可许可医疗保健服务的含义 法案目的 政府医疗保健服务不受影响 与其他法律的接口 法案 4. 5. 6. 7. 第 2 部分 医疗保健服务许可执照 无执照处所和无执照交通工具 执照申请 执照授予或续期 执照格式和有效期 执照条件 8. 9. 10. 11. 12. 13. 14. 修改执照条件 修改执照 15. 限制转让执照 16 . 第 17. 2 条自愿停止获得许可的医疗保健服务或放弃执照 执照失效 保证金 对被许可人采取的监管行动,等 对被许可人采取监管行动的程序等 被许可人登记册 第 3 部分 被许可人的特殊职责 主要任命持有人 被许可人任命首席官员和临床治理官 任命特定委员会 某些医疗的道德审查 医疗保健服务的记录保存 就业批准某些被许可人对个人的使用 术语或名称 为其他目的使用许可场所或许可运输工具 可许可医疗保健服务的广告 第 4 部分 指定被许可人的分步安排stepin 安排 第 5 部分 执行和监督合规性 获取信息的权力 发布信息 操作守则 关于个人健康、安全或福利等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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