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第 29 号陆路交通(执法措施)条例草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8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18 年 8 月 6 日,星期一,2018 年 8 月 6 日下午 6 时 30 分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号通知 29 发布陆路交通(执法措施)条例草案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2018 年 8 月 6 日在议会中提出。第 292018 号陆路交通(执法措施)法案。于 2018 年 8 月 6 日首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改某些法案的法案,以加强执法能力和某些相关法案的措施陆路运输管理和监管。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简称和开始 1.(1) 本法是 2018 年陆路交通(执法措施)法,除第 47 和 67 条外,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 5 (2) 第 47 条被视为已于 7 月 8 日生效 (3) 第 67 条被视为已于 2018 年 5 月 1 日生效。 2018. PART 1 10 Amendments TO ACTIVE MOBILITY ACT 2017 第 2 条的修正案。对 2017 年主动出行法(2017 年第 3 号法案)第 2(1) 条进行了修订 (a) 删除了《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中不合规自行车定义中的词语; (b) 在不合规自行车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不合规机动车辆是指 (a) 其结构、重量或配件不符合以下规定的结构、重量和配件要求的代步车本法案适用于所有机动代步车或特定机动代步车; (b) 电动轮椅的结构、重量或附件不符合本法对电动轮椅的一般要求或电动轮椅的特殊要求的结构、重量和附件要求;或(c) 类型通过删除不符合规定的电动助力自行车定义中的道路交通法中的词语; (d) 在通知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5 与本法或法规的任何规定有关的外包执法人员,是指 (a) 根据交通运输管理局第 11 节任命的个人新加坡土地法; (b) 项下的任何权力由该法授权或根据该法行使本法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本法制定的法规(视情况而定); (c) 在该授权范围内行事;车主就自行车、PAB、个人代步工具、机动轮椅或代步车而言,是指 (a) 对于可注册的个人代步工具,在可注册的 PMD 登记册中记录为该装置的注册负责人相关时间; (b) 对于 PAB,根据《道路交通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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