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师(修订)法案 2017 年第 8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7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17 年 2 月 6 日,星期一,2017 年 2 月 6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号通知 8 《建筑师(修订)条例草案》为一般信息而发布。它于 2017 年 2 月 6 日在议会中提出。建筑师(修订)法案第 82017 号。第一次阅读于 2017 年 2 月 6 日。法案 in t i t u l e d 修订建筑师法的法案(2000 年修订版第 12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开始 2 1. 该法案是 2017 年建筑师(修正案)法案,并在部长通过通知指定的日期生效公报。 5 第 2 条的修订 2. 《建筑师法》第 2 条的修订 (a) 通过在相关专业人士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建筑公司是指 (a) 完全由注册建筑师组成的合伙企业,每个人都有有效的执业证书; (b) 由持有有效执业证书的注册建筑师组成的独资企业;建筑实践是指 (a) 建筑公司; (b) 根据第 20(1) 条获发牌的有限公司; (c) 根据第 20(2) 条获得许可的无限公司; (d) 合伙第 20(3) 条;或根据 (e) 根据第 20(4) 条获得许可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b) 通过插入定义纪律委员会,以下定义紧接在外国建筑师之后是指根据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在新加坡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被授权作为建筑师执业的任何人; 3 外国登记机关,对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或地区,是指在该国家或地区具有该国家或地区法律赋予的登记与在该国从事建筑实践的人有关的人的职能的人或领土; (c) 在紧接有限责任合伙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有限合伙的定义,是指根据《有限合伙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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