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15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一,2015 年 5 月 11 日晚上 73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号通知 15 特此公布财务顾问(修订)法案,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在议会中提出。财务顾问(修订)法案第 152015 号。2015 年 5 月 11 日第一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订财务顾问法的法案(2007 年修订版第 110 章) .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生效日期 2 1. 本法案可被称为 2015 年财务顾问(修正案)法案,并于部长之日起实施可借宪报公告委任。 5 修改长标题 2. 修改财务顾问法(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的长标题,在代表一词之后插入词和监督者。第 2 条的修正 3. 主体法第 2(1) 条的修正 (a) 在期货交易所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独立销售审计单位,对于持牌财务顾问而言,是指一个单位(a) 审计该持牌财务顾问的顾问代表提供财务的质素; (b) 独立于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持牌财务顾问;在(b)的所有单位中,在紧接大股东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的主管,即所描述的)与财务顾问有关的任何人的姓名(由(a)直接雇用的任何人,为财务顾问行事,或与财务顾问有安排;及 (b) 负责直接监督财务顾问或其他监管人的任何代表的管理和表现,或直接监督财务顾问的任何代表;及)在紧接5份期货合约交易的定义后插入以下定义单位,指一群从事持牌财务顾问的共同活动的个人,每个人都直接受雇于、代表或拥有与持牌财务顾问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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