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修订)法案 2012 年第 7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12 年 3 月 9 日,星期五,2012 年 3 月 8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号通知 7 特此公布公用事业(修订)法案,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2012 年 3 月 8 日在议会中提出。第 72012 号公用事业(修正)法案。2012 年 3 月 8 日第一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正公用事业法案的法案(2002 年第 261 章)修订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称为 2012 年公用事业(修正)法,并于部长可通过宪报通知任命。 5 第 2 条的修正 2. 《公用事业法》(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第 2 条的修正 (a) 删除授权人员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授权人员是指委员会或任何其他法定机构的官员,由委员会根据第 10(6) 条授权; (b) 删除供水服务工人执照定义末尾的句号并代之以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的水路是指可通航的河流、管道或排水沟。修改第 6 条 3. 修改主体法第 6(1) 条 (a) 在 (d) 段之后插入以下 (da) 收集和处理用过的水; (b) 通过删除 (f) 段并代以以下段落 (f) 段作为政府的代理人,在以下属于 (i) 的任何政府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中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ii) 公共下水道; (iii) 雨水排放系统、排水沟和排水储备; (iv) 在任何水库中或与任何水库相连的任何船只转运设施或拦河坝; (c) 删除 (g) 段中的词语和改进,代之以词语、改进、操作和使用; 5 (d) 删除第 (j) 段末尾的单词,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第 (ja) 段,以规范和管理委员会维护的水库、集水区和水道及其周围的活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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