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11 年 10 月 18 日,星期二,2011 年 10 月 17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号通知 16 特此公布商品和服务税(修订)法案,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2011 年 10 月 17 日在议会提出。第 162011 号商品和服务税(修订)法案。2011 年 10 月 17 日第一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订《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1 章)的法案2005 年修订版第 117A 条)。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简称和开始 1.(1) 本法案可被称为 2011 年商品和服务税(修订)法案,并应与除第 2 条外,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 5 (2) 第 2 条应被视为已于 2011 年 1 月 1 日生效。第 11 条的修订 2. 《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11 条(在本法第 10 条中称为主法)被修订(a )删除第(3)款的第(i)及(ii)段,并在供应货品(A)的情况下,在货品被移走时,以下列(i)段取代; (B) 如果货物不被移走,则在货物提供给被供应人的时间; (ii) 在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在提供服务时,如果提供的商品包含在被移除或提供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中,视具体情况而定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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