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国际保护人员法案 目录 第 12008 号法案 首次阅读 2008 年 1 月 21 日 长标题 颁布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解释 3 受国际保护人员 4 人身犯罪 5 对房屋或车辆的犯罪 6 威胁 7 企图、教唆和共谋可作为犯罪受到惩罚 8 推定知情 9 与犯罪有关的信息 10 根据《刑事事项互助法》提供的协助 11 引渡 12 未经检察官同意不得起诉 13 附表修订 新加坡法规在线 2008 年 1 月 22 日在法案增补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3 日 第 1 表 对受国际保护人员的犯罪行为 第 2 表 对房地或车辆的犯罪行为 解释性说明 公共资金支出 派生表 受国际保护人员法案第 12008 号法案 2008 年 1 月 21 日第一次阅读。新加坡,如下立法和生效 实施《防止及惩治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的犯罪公约》及其相关事项的法案。由总统在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1. 本法可被称为 2008 年国际保护人员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生效。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公约是指联合国大会 1973 年 12 月 14 日通过的《防止和惩治侵害应受国际保护的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犯罪的公约》;公约国是指作为公约缔约方的外国;国家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视情况而定;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Bills Supplement on 22 Jan 2008 PDF created date on 23 Feb 2022 (a) (b) 对受国际保护人员的犯罪是指第 4、5 或 6 条下的犯罪;教唆、串谋或企图犯第4或5条所订罪行;相关处所是指受国际保护的人居住或正在逗留或用于执行其作为该人的职能的处所;车辆包括任何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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