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修订)法案 目录 第 532004 号法案 首次阅读 2004 年 10 月 19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和开始 2 第 2 节的修订 3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VIII 部分 4 新附表 解释性声明 公共资金商人的支出航运(修正)法案第 532004 号法案于 2004 年 10 月 19 日首次阅读。一项修正《商船法》(1996 年修订版第 179 章)以实施 1976 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的法案,以及与此有关的事项。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Bills Supplement on 2004 PDF created date on 23 Feb 2022 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简称和生效日期 1. 本法案可被引用为2004 年商船(修正)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 2. 《商船法》第 2(1) 条(在本法中称为第 2 条法的主要修正案)对定义定义 (a) 进行了修正,在名称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自然资源是指海床及其底土的矿产和其他非生物资源; (b) 在官员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近海工业移动单位,是指 (a) (b) 用于或拟用于勘探或开发任何海床底土自然资源的船舶,或在与之相关或附带的任何作业或活动中,通过在海床或其底土钻探,或通过使用船舶上或构成船舶一部分的设备从海床或其底土获取大量材料;一艘驳船或类似船只,配备超过 12 人的居住区,并用于或拟用于与任何固定结构的建造、维护或修理有关的用途,该固定结构用于或拟用于勘探或开采地下资源的自然资源任何海床,或与之相关或附带的任何作业或活动; (c) 通过删除船舶的定义并代之以以下定义,船舶是指用于水上航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4 年 10 月 20 日的票据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但被推进或移动,并且包括 (a) (b) 驳船、驳船或其他浮船;完全或主要用于水上航行的气垫飞行器或其他类似飞行器; (c) 海上工业移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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