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和排水条例草案 目录 第 31999 号条例草案 首次阅读 1999 年 1 月 20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第 I 部分 初步 1 简称和开始 2 解释 第 II 部分 管理 3 任命董事、副董事和助理董事 4 董事职能、职责的授权第 III 部分 污水处理 5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建造和维护 6 污水处理系统可排入大海 7 没有配备足够污水处理系统的处所 8 署长可接管私人污水处理系统的控制等 9 政府污水处理系统的归属 10私人下水道归属于政府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Bills Supplement on 21 Jan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3 Feb 2022 11 下水道系统保持正常秩序,费用由业主承担 12 下水道系统等,不得建造或更改没有董事证书或批准 13 没有足够卫生设施的建筑物 14 排污系统检查权茎和卫生设施 15 未经董事证书或批准,不得在任何下水道或污水处理系统上方、横穿或邻近建造建筑物等 16 农场的卫生设施、污水处理系统以及污水和工业污水的清除 17 工业污水不得未经董事批准排入公共下水道 18 禁止排放危险工商业污水 19 排放污水等 20 限制使用公共下水道 21 对公共下水道等造成的损害 第 IV 部 排水 22 署长可建造雨水排放系统 23私人排水沟归属于政府 24 未经董事证明或批准不得建造或更改雨水排水系统 25 不得干扰排水沟和排水储备 26 没有适当排水的房屋 新加坡法规在线 1999 年 1 月 21 日在法案补充中发布 PDF created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第 VI 部分 注册、操作守则和证书或工程批准27 影响雨水排放系统的工程 28 建造和维修私人排水渠 29 没有提供有效排水系统的地区 30 政府授予排水储备 31 对雨水排放系统等造成的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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