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修订)法案 目录 第 51998 号法案 第一次阅读 1998 年 1 月 14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新的第 19A 和 19B 条 解释性声明 公共资金支出 药品(修订)法案第 51998 号法案 阅读1998 年 1 月 14 日首次。由总统在国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1. 该法案可被引用为 1998 年药品(修正案)法案,并将成为新加坡在线法规 于 1998 年 1 月 15 日在法案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 月 23 日2022 年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运作。第 2 节之后的新第 19A 和 19B 节。修订药品法,在第 19 节之后立即插入关于创新医药产品 19A 的机密支持信息的保护。(1) 许可当局收到或收到不超过 5 个在 1998 年药品(修订)法案开始实施前几年,在与该保密支持信息 (a) (b) 相关的保护期内,创新医药产品申请和保密支持信息,许可当局应采取合理措施,以确保该机密支持信息对发牌当局保密;并且不得使用该机密支持信息来确定是否批准任何其他申请。 (2) 就本条和第 19B 条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申请指产品许可证申请;机密信息包括商业秘密; (a) (b) (a) (b) (a) 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会或可能会因披露而减少;机密支持信息是指在申请中提供的机密信息;就创新医药产品而言,该医药产品是或曾经(视情况而定)该申请的主题;创新医药产品申请是指在 1998 年药品(修正案)法案生效后提出的申请,该申请指的是新加坡法规在线 1998 年 1 月 15 日在法案补充中发布的物质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i ) (ii) (i) (ii) 是申请所关乎的医药产品的制造或制备中的成分;并且在许可当局收到该申请之前,没有在任何其他申请中被称为制造或制备药品的成分; (b) 关于在 1998 年药品(修正案)法案生效前提出的申请,该申请涉及一种物质,该物质是或曾经是(视情况而定)药物的制造或制备中的一种成分申请相关的产品;并且在许可当局收到该申请之前,没有在任何其他申请中被称为制造或制备药品的成分;发牌当局包括发牌当局根据第 4(2) 条指定来决定产品许可证申请的任何官员;保护期,就许可当局收到的与创新药品申请有关的保密支持信息而言,是指自许可机构收到或曾经收到创新药品申请之日起 5 年的期限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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