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伍(修订)法案 目录 法案第 271989 号 首次阅读 1989 年 4 月 7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和开始 2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14 条 3 修订第 15 条 4 修订第 24 条 5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14 条29 6 第 34 条解释性声明的修订 公共资金征募(修订)法案第 271989 号法案 1989 年 4 月 7 日第一次阅读。新加坡法规在线 1989 年 4 月 8 日在法案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法案修改《征兵法》(1985 年修订版第 93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 1989 年征兵(修正)法,并应在部长可能指定的日期生效,通过宪报公告,任命。 2. 废除《入伍法》第 14 条,并以以下条文代替 废除并重新制定第 14 条以代替预备役义务 14.(1) 每个对预备役负有责任的人都应 (a) 根据本规定报告服役在适当当局要求他在适当当局为他报到预备役的日期和时间采取行动; (b) 在适合国民服役的情况下,在以下一组时期中服务一个但不是两个时期:(i) 在服务的前 6 个月内每周服务 14 天 8 小时,并服务一段时间每年 7 天,每周 3 小时,或每两周 6 小时,或在服务前 6 个月后每月 12 小时; (ii) 每年累计不超过 4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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