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修订)法案 1983 年第 14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83年
中央公积金(修订)法案 目录 第 141983 号法案 第一次阅读 1983 年 8 月 30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第 2 条的修订 3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14 条 4 新的第 40A 和 40B 条 5 修订第 45 节解释性声明 公共资金中央公积金支出(修订)法案第 141983 号法案于 1983 年 8 月 30 日首次阅读。新加坡法规在线 1983 年 9 月 7 日在法案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修订法案中央公积金法(修订版第 121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简称和开始 1. 本法案可被称为 1983 年中央公积金(修正案)法案,并应在以下日期生效:部长可通过宪报通知任命。 2. 《中央公积金法》第 2 条(在本法中称为第 2 条法的主要修正案)对定义 (a) 的定义进行了修正,在雇主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单位,即任何水平阶层建筑物或其部分,不论该地层或部分是在一层或多层上,还是部分或全部在地表以下; (b) 在检查员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的土地权益是指法律承认的任何土地权益,包括土地财产;土地包括土地、永久业权或租赁权,或任何权属,无论是否与地表分开,以及建筑物或其部分(无论是否已完成,无论是否以水平、垂直或任何其他方式划分),以及矿权和遗产,有形的或无形的; (c) 在基金成员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住宅财产是指 (a) 在土地上建造或将建造的房屋或公寓的任何不动产或土地权益,并获准根据《规划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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