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和死亡登记(修订)法案 1979 年第 21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79年
出生和死亡登记(修订)法案 目录 第 211979 号法案 第一次阅读 1979 年 5 月 15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 2 修订第 10 条 解释性声明 公共资金支出 出生和死亡登记(修订)法案法案第 211979 号 1979 年 5 月 15 日第一次阅读。版本)。新加坡,如下简称 修订出生和死亡登记法的法案(经修订的第 46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在线发布于 1979 年 5 月 16 日的法案补充文件中 PDF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1. 本法可被称为 1979 年《出生和死亡登记(修订)法》。第 10 条的修订 2. 《出生和死亡登记法》第 10 条的修订 (a) 删除其中第 (1) 款并代之以下列 (1) 就该孩子的出生登记而输入的任何孩子的姓氏​​均应为该孩子的父亲的姓氏;但如果该孩子是非婚生子女且父亲不是出生的告发人,如果有姓氏,则应为孩子的母亲的姓氏。;和 (b) 在紧接其第 (2) 款之后插入以下第 (3) 款开始登记1979 年《出生和死亡(修正案)法》,非婚生子女的父亲是孩子出生和孩子父母的联合姓氏的举报人;或儿童母亲的姓氏, (a) (b) 已在出生登记册中登记为已给予该儿童的,拥有该登记册监护权的登记官应在按照以下规定提出申请时本条第 (4) 款,立即将父亲的姓氏记入登记册,作为已给予该孩子的姓氏​​,而不擦除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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