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和爆炸物(修正案)法案 1972 年第 45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72年
武器和爆炸物(修订)法案目录 第 451972 号法案第一次阅读 1972 年 11 月 22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和开始 2 新的第 15A 条解释性声明 公共资金支出武器和爆炸物(修订)法案第 451972 号1972 年 11 月 22 日第一次阅读。 新加坡,如下简称和开始 修改武器和爆炸物法的法案(修订版第 238 章)。由总统在 1 年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该法案可被引用为 1972 年武器和爆炸物(修正案)法案和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72 年 11 月 25 日的法案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3 2022 年 2 月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新的第 15A 条 2. 特此修订《武器和爆炸物法》,在其第 15 条之后立即插入以下新的没收存放在许可证颁发机构的武器或爆炸物的第 15A 条。根据本法或根据本法制定的任何规则或当时有效的任何其他成文法的规定存放在许可证颁发机构的任何武器或爆炸物,如果其所有者未在收到之日起六个月内领取此类押金,由政府没收。解释性声明 本法案旨在修订《武器和爆炸物法》,以授权发牌当局根据该法的规定或根据该法制定的任何规则或任何其他当时有效的成文法没收存放在他手中的任何武器或爆炸物如果此类存放的武器或爆炸物在六个月内未被其所有人或所有人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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