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修订)法案 1968 年第 50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68年
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 目录 第 501968 号条例草案 首次阅读 1968 年 12 月 9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 2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36 条 3 废除和重新制定附表 A 解释性声明 公款开支印花(修订)条例草案第 501968 号法案于 1968 年 12 月 9 日第一次阅读。新加坡,如下简称 修订印花税条例的法案(修订版第 170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在线发布于 1968 年 12 月 12 日的法案增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 1. 本法案可被称为 1968 年印花税(修正)法案。废除及重新制定第 36 条 2. 《印花税条例》第 36 条现予废除,代以下列有关适当印花税的裁定方式 36.(1) 当任何文书,不论是否签立及先前是否加盖印花,被提交给局长,而提交人申请就该文书是否应课税以及应课税的数额征求局长的意见,局长须在缴付二十五元后裁定及评估根据他的判断该文书应课税的责任(如有的话),但如果该人就应课税的数额征求关长的意见,他在作出裁决申请载明他认为应课税的价值。向专员提供的信息 (2) 为进行此类裁决,专员可要求提供以下任何一项 (a) 文书摘要; (b) 一份宣誓书,列出影响票据的义务责任或该义务金额的所有事实和情况; (c) 任何其他他认为对职责的裁决或确定所必需的证据;并且在相应地提供该摘要和证据之前,署长可拒绝应任何该等申请继续进行。...
印花税(修订)法案 1968 年第 50 号法案pdf预览版
印花税(修订)法案 1968 年第 50 号法案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