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税(修订)法案 1966 年第 41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66年
娱乐税(修订)法案 目录 第 411966 号法案 第一次阅读 1966 年 10 月 26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4 条 3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12 条 解释性声明 公共资金娱乐税的支出(修订)Bill Bill No. 411966 于 1966 年 10 月 26 日第一次阅读。Singapore,如下简称和开始 修订娱乐税条例(修订版第 161 章)的法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在线发布于法案补充 1966 年 11 月 2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1. 本法案可被称为 1966 年娱乐税(修订)法案,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运作。 2. 特此废除《娱乐税条例》第 4 条,并以随后的第 4 条的废除和重新制定取代该条 义务 4.(1) 每次为进入娱乐活动而支付的费用,均须向主计长收取、征收和支付税款(以下在本条例中称为娱乐税)按部长通过在宪报上公布的命令规定的费率或费率。 (2) 部长可以对不同类别的娱乐征收不同的费率。 (3) 在任何情况下,由于可能支付的金额很小或难以计算该金额,主计长可就任何款待以组合形式一次性支付款待并代替款待税,认为这样做是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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