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监护(修正案)法案 1965 年第 47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65年
婴儿监护(修订)法案目录 第 471965 号法案第一次阅读 1965 年 12 月 13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 3 新的第 11A 条解释性声明 公共资金支出 2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3 至 9 条婴儿监护(修订)Bill Bill No. 471965 于 1965 年 12 月 13 日第一次阅读。版本)。新加坡,如下 修订《婴儿监护条例》的法案(经修订的第 16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的法案在线发布于 1965 年 12 月 17 日的法案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3 2022 年 2 月 简称 1. 本法可引述为 1965 年《婴儿监护(修正案)法》。废除并重新制定第 3 至 9 条 2. 特此废除《婴儿监护条例》第 3 至第 9 条,代之以下列内容因此,婴儿的福利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 3. 在任何法院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如果婴儿的监护或养育或任何属于或以信托方式为婴儿持有的财产的管理或其收入的应用存在问题,法院在决定该问题时,应将婴儿的福利视为首要考虑因素,除非该福利另有要求在这种监护、管理或申请方面,婴儿不应被视为拥有高于母亲的任何权利,母亲也不应被视为拥有高于父亲的任何权利要求。母亲向法院提出申请的平等权利 4. 婴儿的母亲就任何影响婴儿的事项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权力与父亲所拥有的权力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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