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海事管辖权)条例 目录 第 1531961 号法案 第一次阅读 1961 年 11 月 20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解释 3 高等法院的海事管辖权 4 行使海事管辖权的方式 5 法院对人的管辖权在碰撞和其他类似案件中 6 工资 7 法院对莱茵公约范围内的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8 废除和保留 9 补充和过渡条款 解释性声明 新加坡公共资金支出 法规在线发表在法案中 补充 1961 年 11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3 日法院(海事管辖权)条例第 1531961 号法案于 1961 年 11 月 20 日首次阅读。该条例旨在修订与海事管辖权、与船舶和飞机有关的法律诉讼以及扣押船舶和其他财产和出于与此相关的目的并废除 Mer 的某些规定唱《航运条例》(修订版第 207 章)。由中央政府在新加坡立法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制定,简称如下: 简称和生效日期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1961 年法院(海事管辖权)条例,并于国家元首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释义 2.(1) 在本条例中,除非文义另有规定,船舶包括对航行中使用的船舶的任何描述;货物包括行李;碰撞规则是指根据 1894 年商船法第 418 条制定的规则,以及根据商船条例第 262 条制定的任何规则; 57 和 58 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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