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第127号土地业权(修订)条例条例草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61年
土地业权(修订)条例 目录 第 1271961 号条例草案第一次阅读 1961 年 3 月 1 日 长标题制定公式 1 短标题 2 新的第 8A 条解释性说明 公款支出土地业权(修订)条例条例草案第 1271961 号第一次阅读1961 年 3 月 1 日。修订 1956 年土地业权条例的条例(1956 年第 21 号)。由中央政府在新加坡立法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简称 1。本条例可引称为 1961 年土地业权(修订)条例。 1961 年 3 月 8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新的第 8A 条 2. 特此修订 1956 年《土地业权条例》,在其第 8 条之后立即插入以下新的第 8 条适用于土地交还给官方但没有授予或租赁的部分已发出8A。凡在本条例生效当日,土地已根据《官方土地条例》(第 244 章)第 11 条交还给官方进行分割,但尚未发出新的批地或租契,则本条例第 8 条的条文须适用,但须符合下列条文 (a) 在依据本条例第 8 条发出业权证明书后,处长须在土地登记册的有关册页上批注任何该土地所受的抵押或其他产权负担,而他在发出该等业权证明书时须知悉该等抵押或其他产权负担; (b) 任何声称在该抵押权或抵押权中享有权益的人,须以书面形式向处长发出有关该抵押权或抵押权的通知,除非如此通知,否则处长不得被视为已收到该抵押权或抵押权的通知; (c) 凡根据本条 (b) 段通知的抵押权下的承按人已在行使其出售权的情况下出售土地或其部分,处长可应购买人或其业权继承人的申请,将申请人作为该土地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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