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临时措施)(全国社会服务委员会会议的替代安排)(修订)令 2020 S 543/2020
1 S 5432020 于 2020 年 7 月 6 日下午 5 时 30 分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43 号《2020 年 COVID19(临时措施)法案》(2020 年第 14 号法案)《2020 年 COVID19(临时措施)(全国社会服务委员会会议的替代安排)(修正案)法令》第 27 条赋予的权力2020 年 COVID19(临时措施)法,法律部长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开始 1. 本命令是 2020 年 COVID19(临时措施)(全国社会服务委员会会议的替代安排)(修正案)命令,被视为2020 年 3 月 27 日开始实施。 修改第 2 段 2. 2020 年 COVID19(临时措施)(全国社会服务委员会会议的替代安排)令(GN 编号 S 4682020)第 2 段(在此召集(a) 在准理事会成员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理事会是指组成的全国社会服务理事会法;;理事会委员会根据 5(1) (b) 节的规定,删除理事会成员定义中《全国社会服务委员会法》第 5(1) 节下的理事会词语; S 5432020 2 (c) 在董事会成员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公益金是指根据《全国社会服务委员会法》第 13(1) 条设立的公益金;公益金成员是指根据《全国社会服务委员会法》第 13(2) 条任命的公益金主席、副主席或任何其他成员; (d) 删除名誉秘书长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 名誉秘书长是指《全国社会服务委员会法》第 5(1)(c)条中提到的名誉秘书长,就理事会,包括根据《全国社会服务理事会(会议)条例》(第 7 章)第 7(9) 条任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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