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1702020 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70 号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证券和期货(投资要约)(集体投资计划)(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2020 行使《证券和期货法》第 337 和 341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制定以下法规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是 2020 年证券和期货(投资要约)(集体投资计划)(第 2 号修订)法规,并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生效。删除并将标题改为第 II 部分 2. 2005 年证券和期货(投资要约)(集体投资计划)条例(GN 编号 S 6022005)(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的第 II 部分通过删除该部分进行修订标题并替换为以下部分标题集体投资计划的授权和认可、受托人的批准以及对批准受托人的要求。第 II 部分的新第 2A 部分 3. 主要法规的第 II 部分通过在第 7 条之后插入以下部分 S 1702020 2 第 2A 部分对非伞形 VCC 或伞形 VCC 子基金托管人的要求 对非伞形 VCC 托管人的操作要求进行了修订7A.(1) 作为非伞式 VCC 的集体投资计划的托管人的核准受托人必须意识到 (a) 如果在履行该托管人的职能或职责的过程中,非伞式 VCC 或其经理已就该计划违反了适用于非伞式 VCC 或经理的任何法律或监管要求,该违规行为不迟于其意识到后 3 个工作日;通知管理局 (b) 以下列方式确保非伞式 VCC 的所有财产得到妥善保管 (i) 在非伞式 VCC 的任何财产能够由核准受托人作为保管人保管的情况下财产,包括通过收取财产或有关财产的所有权文件的方式; (ii) 在任何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确保非伞式 VCC 声称拥有的每项财产实际上都是非伞式 VCC 的财产,并记录所采取的措施; (c) 维护非伞 VCC 的所有财产的正确和最新记录,并定期对记录进行核对; (d) 确保 nonumbrella VCC 的财产(包括该财产的所有权文件)与 3 S 1702020 (i) 核准受托人的财产有区别; (ii) nonumbrella VCC 的经理; (iii) 核准受讬人代表任何其他人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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