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关税)(修订)令 2019 S 48/2019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9年
1 S 482019 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48 号海关法(第 70 章)2019 年海关(义务)(修正案)令 为行使海关法第 10(1)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该命令是 2019 年海关(关税)(修订)令,并被视为已于 2018 年 1 月 1 日生效。第 4 段的修订 2. 海关(关税)命令 (O 4) 的第 4 段由 (a) 由删除第(1)项(y)项末尾的句号,代之以分号,并在其后插入第(z)项,即中华民国或东盟任何缔结协定的国家东盟和中华民国关于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ACFTA)协定,前提是该国已批准该协定。 (b) 在第 (4V) 项之后插入以下第 (4W) 项 货物被视为来自第 (1)(z) 项中提及的任何符合 S 482019 2 的国家并直接从这些国家发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ACFTA)协议中规定的原产地规则; (c) 删除第(5)项第(x)项末尾的句号,代之以分号,并在货物来自第(1)项所述出口国的情况下,在紧随其后插入(y)项(z)、由出口国指定的政府机构出具的附件25所列形式的原产地证书,并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ACFTA)协定提交。...
海关(关税)(修订)令 2019 S 48/2019pdf预览版
海关(关税)(修订)令 2019 S 48/2019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