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3472019 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347 号电影法(第 107 章)2019 年电影(豁免)(杂项修正案)通知 为行使《电影法》第 40(2) 条赋予的权力,通信和信息部长作出以下通知引证和启动1. 本通知为 2019 年电影(豁免)(杂项修订)通知,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生效。 2005 年电影(豁免)通知修订(豁免)通知 2. 2005 年电影(豁免)通知(GN No. S 4312005)是(a) 通过删除第 2 段中的广告、广告、和经批准的人员海报广告的定义进行修改; (b) 在第 2 段的展览点定义中的电影出现的词语之后,立即插入公开一词; (c) 删除第 3 段中的第 22 条,代之以第 22 和 22A 条; (d) 删除第 3 段中打算为任何电影做广告的核准人的字样,并用发布广告的人来代替已发行或公开放映或打算发行或公开放映的电影; S 3472019 2 (e) 通过删除第 3 段的 (a) 和 (b) 项并替换以下 (a) 项,广告说明了与根据该法案分配给该电影的分类一致的分类等级以及适用的消费者建议电影(如果有的话); (b) 任何被指定为 R21 分类评级的电影的广告海报仅在合法公开允许指定该分类评级的电影的展览点展示;并通过删除第 3(f) 段中的词或女同性恋来向 (f) 展示。...
电影(豁免)(杂项修订)通知 2019 S 347/2019pdf预览版电影(豁免)(杂项修订)通知 2019 S 347/2019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