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医疗储蓄账户提款)(修订)条例 2018 S 145/201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8年
1 S 1452018 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45 号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中央公积金(医疗储蓄账户提款)(修订)条例 2018 年中央公积金法第 77(1)(j) 条赋予的权力,万宝路经与中央公积金局协商,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及生效 1. 本条例为 2018 年中央公积金(医疗储蓄账户提款)(修订)条例,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条例的修订 2 2. 《中央公积金(医疗储蓄账户提款)条例》第 2(1) 条经修订,在批准中心的定义之前插入以下定义(Rg 17) 专职医疗保健专业人员与第 2 节中的含义相同《联合卫生专业法》(第 6B 章);经批准的专职医疗人员是指由负责本条例的健康责任部长批准的任何专职医疗人员; S 1452018 2 第 3 条修正案 3. 中央公积金条例第 3(1) 条(通过删除账户提款而修改的保健储蓄)条例 (a) 项并代之以下列 (a) 项,任何医疗或精神治疗是 (i)在任何认可医疗机构的认可医生处; (ii) 在根据第 (1A) 款负责健康的部长批准的任何其他中心、诊所、医院或场所; (aa) 任何经批准的康复治疗 (i) 在任何经批准的医疗机构由经批准的医生或经批准的专职医疗人员提供; (ii) 在根据第 (1A) 款负责健康的部长批准的任何其他中心、诊所、医院或场所;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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