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水运税)(修订)令 2018 S 362/201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8年
1 S 3622018 于 2018 年 6 月 1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362 号《公用事业法》(第 261 章)《2018 年公用事业(水上税)(修正案)令》为行使《公用事业法》第 20(4) 条赋予的权力,环境和水资源部长制定以下命令引用和开始 1. 本命令是 2018 年公用事业(水运税)(修订)令,于 2018 年 7 月 1 日生效。附表 2 的修订。 2013 年公用事业(水运税)令 (GN) 附表No. S 432013) 修改 (a) 删除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第 1 项第二栏 (a) 和 (b)(i) 段中的 0.78,并在每种情况下替换为 0.92; (b) 删除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第 1 项第二栏 (b)(ii) 段中的 1.02,并在每种情况下替换为 1.18; (c) 删除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第 2 项第二栏中的 0.78,并在每种情况下代入 0.92。过渡性规定 3.(1) 尽管有第 2 段,任何处所的所有者或占用人在相关计费月份应支付的指定水运税总和由 S 3622018 2 (a) 应用附表中的金额计算根据 2018 年 7 月 1 日之前生效的 2013 年公用事业(水运税)令,计算在 2018 年 6 月的日子里,可归因于公平或合理估计已供应的水的指定水运税金额; (b) 应用 2018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 2013 年公用事业(水运税)令附表中的金额计算可归因于公平或合理估计已供应的水的指定水运税金额,在 2018 年 7 月的日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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