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1212018 于 2018 年 3 月 2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21 号《二手商品经销商法》(第 288A 章)《2018 年二手商品经销商(豁免)(修正案)令》 为行使《二手商品经销商法》第 20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制定《商品经销商法》,遵循命令引文和1. 本命令为 2018 年二手商品交易商(豁免)(修订)令,于 2018 年 5 月 1 日生效。第 2 段的修订 2. 二手货商(豁免)令 (O 1) 第 2 段的修订(a) 删除第(1)(b)(ii)项;并且在 (b) 的结尾处,通过在紧接第 (1) 小段 (b) 小段之后插入以下 (ba) 小段,如果二手商品经销商是合伙企业,并且没有一个合伙人被定罪或被因犯下或犯下 (i) 根据该法或在紧接 2007 年 12 月 1 日之前生效的已废除的《二手交易商法》(第 288 章,1985 年版)下的任何罪行而受到警方调查的对象;或 S 1212018 2 (ii) 任何罪行,无论是在新加坡或涉及欺诈或其他地方的不诚实; (bb) 如果二手商品经销商是非法人协会(合伙企业除外),其管理机构的任何官员或成员均未因犯有或犯有(i ) 根据该法令或在紧接 2007 年 12 月 1 日之前废除的二手交易商法令下的任何罪行; (ii) 任何罪行,无论是在新加坡或涉及欺诈或其他地方的不诚实;或(c) 删除第 (1) 项 (c) 项末尾的句号并代之以一个分号,并在紧接其后插入该项 (d) 二手商品经销商不经营二手商品业务经销商另一家二手商品经销商也在同时开展此类业务。...
二手商品经销商(豁免)(修订)令 2018 S 121/2018pdf预览版二手商品经销商(豁免)(修订)令 2018 S 121/2018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