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航行(第 3 号修订)令 2016 S 589/201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6年
1 S 5892016 于 2016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2016 年第 S 589 号空中航行法(第 6 章)空中航行(第 3 号修正案)令 新加坡民航局行使空中航行法第 3 条赋予的权力,经新加坡航空部部长批准运输,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开始 1. 本命令是 2016 年空中航行(第 3 号修正案)命令,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生效。第 2 段的修正 2.空中航行命令 (O 2) 第 2 段)(在本命令中称为主命令)作如下修正: (a) 在适当的空中交通服务当局的定义电台之后立即插入适当的航空小段 (1),以下定义无线电是指负责提供的国家指定的相关当局有关特定空域的空气;交通服务 (b) 通过在第 (1) 项中的区域定义之后插入以下控制服务,定义 ATS 航路是指由适当的 ATS 当局设计的指定航路,用于引导空中交通流量,以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S 5892016 2 (c) 通过在第 (1) 小节的海里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导航规范是指与飞机有关的一组要求,并且需要支持机组人员在规定的空域内进行基于导航的飞行性能;; (d) 在第 (1) 款中滑翔伞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即基于性能的通信或 PBC 是指基于适用于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性能规范的通信;基于导航性能的导航或 PBN 是指对沿 ATS 航线或在指定空域内运行的航空器或仪表进近程序的基于区域性能的要求;基于性能的监视或 PBS 是指基于适用于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性能规范的监视;紧接在第 (1) 款中,在定义以下所需通信性能规范或 RCP 规范后,是指为支持基于性能的通信提供空中地面交通设备、航空器能力和运行的一套要求;相关服务和 (e) 通过插入,替换定义 (f) 通过在第 (1) 小段中要求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符合 3 S 5892016 要求的监视性能规范或 RSP 规范的导航性能是指对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和相关的地面设备,是航空器能力和运行、基于性能的所需支持监视; (g) 删除第 (1) 款中 RNP 类型的定义; (h) 删除第 (6)(c)(ii) 项通信、导航和监视中的无线电和无线电导航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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