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自愿性供款)(修订)条例 2016 S 189/201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6年
1 S 1892016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89 号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中央公积金(自愿捐款)(修订)条例 2016 年 人力部长在行使中央公积金法第 77(1) 条赋予的权力时,在咨询与中央公积金局共同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及生效 1. 本条例为中央公积金(自愿(修订)条例 2016 并于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新条例 4 2. 中央公积金(自愿捐款) 2011 年条例(GN 编号 S 7312011)进行了修订,在条例 3 之后插入以下条例 超额自愿捐款的退还 4.(1) 董事会可以退还的任何年度超额自愿捐款的金额根据法案 (a) 第 75D(2) 条,供款所由或为之的成员(在本条中称为相关成员)是该成员的全部或任何部分(i) 相关成员在该年度根据中央公积金(自雇人士)条例 (Rg 25), S 1892016 2 第 17 条自愿缴纳的金额(如有),如果相关成员是在该年度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时间里的自雇人士; (ii) 如果相关成员是雇员在该年度的全年或任何部分时间; (iii) 有关成员在该年度根据该法令第 13B(1)(a)(i) 条自愿捐款的金额(如有); (iv) 如该年度为 2011 年,有关成员在紧接 2011 年 12 月 30 日之前根据第 13B(1)(a) 条在该年度自愿供款的金额(如有);或对任何其他人生效的法案 (b) 是以下金额总额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i) 缴款的金额(如果有的话)(不属于法案第 73 条的福利或其他人在该年根据法案第 7(4)(c) 条为相关成员支付的额外医疗储蓄供款,如果在该年转移 (A) 相关成员是雇员; (B) 该其他人是相关成员的雇主; (ii) 该其他人在该年度根据法案第 13B(1)(a)(ii) 或 (2)(a) 条为相关成员供款的金额(如有); (iii) 如该年为 2011 年,则该法案第 13B(4) 条所指的该法第 13B(4) 条所指的每一笔款项(如有),该 3 S 1892016 其他人在该年为有关成员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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