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1362016 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下午 63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36 号民防法(第 42 章)民防(拘留)(修正案)条例 2016 为行使民防法第 115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启动 1。本条例(拘留)(修订)条例 2016 并于 2016 年 4 月 1 日生效。民防是条例 2 的修订 2.民防(拘留)条例 (Rg 3) 第 2 条(在本条例中称为主(a) 在被捕者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委员会是指根据第 2A 条设立的探视委员会; (b) 在指挥官的定义之后加入以下人力资源总监的定义,指警队人力资源部总监; (c) 删除人力主管的定义。新条例 2A、2B 和 2C 3. 对主要条例进行了修订,在条例 2 之后立即插入以下条例 S 1362016 2 设立等,设立访客委员会 2A。(1) 为所有拘留营设立一个访客委员会。 (2) 董事会由不少于 4 名且不多于 12 名成员组成。 (3) 董事会的每位成员 (a) 均由部长任命; (b) 自成员任命之日起任期 3 年,或部长在任何特定情况下可能指定的较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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