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共卫生(一般废物收集)(修订)条例 2016 S 585/201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6年
1 S 5852016 于 2016 年 11 月 16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85 号《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95 章)《2016 年环境公共卫生(一般废物收集)(修正案)条例》 行使《国家环境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111 条赋予的权力,经政府批准环境和水资源部长,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条例是 2016 年环境公共卫生(一般废物收集)(修订)条例,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生效。条例 2 的修订 2。 《环境公共卫生(一般废物收集)条例》(Rg 12)第 2(1) 条(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的修订 (a) 删除一般废物定义的 (g) 段并代之以下列(g) 段可回收废物; (b) 删除可焚烧废物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 可焚烧废物是指任何适合通过受控的高温燃烧过程进行销毁、使其惰性化或还原成灰烬而不会造成损坏或破坏的一般废物进行S 5852016 2 程序的垃圾焚烧厂的运作,但不包括可回收废物及附表3所指明的废物; (c) 删除不可焚化废物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不可焚化废物的定义是指 (a) 任何可回收废物; (b) 附表三所指明的任何废物; (c) 任何一般废物可焚烧废物;或非可回收废物是指能够回收的任何一般废物,包括 (a) 任何可回收的; (b) 附表 4 中指明的任何垃圾或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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