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家居保障保险计划)(修订)条例 2015 S 390/201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5年
1 S 3902015 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390 号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中央公积金(家庭保护保险计划)(修订)条例 2015 年为行使中央公积金法第 39 条赋予的权力,人力部长制定以下条例引述及生效 1. 本条例可引称为《2015 年中央公积金(家居保障保险计划)(修订)条例》,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第 6 条的修订 2. 中央公积金(家居)条例第 6 条保护保险计划)条例(第 11 条)(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的修订 (a) 在第 (1) 款中的计划下的被保险人之后立即插入单词,连同整个或董事会可能决定的部分利息,如果该金额已记入被保险人在基金中的账户的贷方,则本应支付的利息; (b) 在第 (2) 段的附表 1 字样之后插入 字样,连同董事会可能决定的全部或部分,如果该金额一直存在,则本应支付的利息记入被保险人在基金中的账户。 S 3902015 2 第 17 条的修订 3. 对主体条例第 17 条进行了修订 (a) 在第 (1) 款中的计划下的被保险人之后立即插入以下文字,连同全部或部分,委员会可确定如果该金额已记入被保险人在基金中的账户的贷方,本应支付的利息; (b) 在第 (2) 段中的保单年度之后插入 ,连同董事会可能决定的全部或部分,如果该金额一直存在,则应支付的利息记入被保险人在基金中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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