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和树木(第 3 号修正案)条例 2015 S 555/201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5年
1 S 5552015 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55 号《公园和树木法》(第 216 章) 2015 年《公园和树木法》(第 3 号修正案)条例 国家公园委员会行使《公园和树木法》第 63 条赋予的权力,经部长批准为国家发展,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2015 年《公园和树木(第 3 号修正案)条例》,并于 2015 年 9 月 12 日起实施。 第 8 条修正案 2. 第 8 条公园和树木条例 (Rg 1)(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通过在第 (2) 款之后立即插入以下第 (3) 款进行修订 除第 (1) 和 (2) 款外,没有除非经署长批准并按照该批准的条款和条件,否则该人可 (a) 进行任何游戏阅读、独奏会、演讲、谈话、演讲、辩论或讨论; (b) 组织或参与任何表演或展览(不只是作为观众的一员); (c) 在芳林公园的演讲者专区组织任何示威活动,并在附表 2 中有所描述。 S 5552015 2 第 17 条的修订 3. 主要条例第 17(1) 条的修订是在紧接在 中指定的文字之后插入单词 First。重命名附表和新的附表二 4. 修订主要规例,将附表重命名为附表一,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附表 二附表 第二个附表 在洪林公园的演讲者角落 第 8(3) 条所有落在边界内的地方从新桥路和北运河路的交界处开始,到北运河路和南桥路的交界处,到南桥路和上皮克林街的交界处,再到上皮克林街和新桥路的交界处,哪个更在下面的计划中特别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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