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422015 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42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 2015 年道路交通(修正案)规则 为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140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启动 1. 这些规则可引称为《2015 年道路交通(修订)规则》,并于 2015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规则 33 的修订 2. 《道路交通规则》(R 20)第 33 条(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 (a) 删除第(1)段中的部长一词,代之以警务处副处长; (b) 在紧接第 (2) 款之后插入以下 (2A) 款 一旦警务处副处长为第 (1) 款的目的批准某类便携式警告标志,他必须尽快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安排在宪报刊登一份公告,指明他如此批准的每类便携式警告标志。 (2B) 然而,对于任何类型的便携式警告标志,未能遵守第 (2A) 款并不会使对该类型便携式警告标志的批准无效。 S 422015 2 删除规则 34 3. 删除主体规则第 34 条。规则 37 的删除和替换 4. 删除主要规则的第 37 条,并代之以下列规则 规定的呼气酒精分析仪 37。...
道路交通(修订)规则 2015 S 42/2015pdf预览版道路交通(修订)规则 2015 S 42/2015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