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自行车和个人移动设备)(豁免)令 2015 S 587/201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5年
1 S 5872015 于 2015 年 10 月 6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87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自行车和个人移动设备)(豁免)令 2015 年段落安排第 1.2.3.引文定义豁免附表引文定义 2.在本命令中行使根据《道路交通法》第 142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颁布以下命令 1. 本命令可引称为 2015 年道路交通(自行车和个人移动设备)(豁免)命令。自行车是指脚踏自行车、脚踏三轮车、三轮车或电动助力自行车;个人移动设备是指 (a) 设计为由一个人使用的车辆; (b) 有一个或多个在单轴上运行的轮子; (c) 由附在车辆上的电动机或人力或两者驱动; (d) 不类似于汽车或摩托车,S 5872015 2 例如(但不限于)轮椅、旱冰鞋、旱冰鞋、滑板、滑板车和独轮车,但不包括自行车、手推车、婴儿车、汽车和摩托车;助力自行车是指 (a) 配备电动马达的自行车; (b) 由附在其上的电动机或人力或两者共同推动。豁免 3. 在 2015 年 10 月 7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8 日期间(包括首尾两天),《道路交通规则》(R 20)第 28 条不适用于在任何道路的人行道上骑自行车或个人代步工具的任何个人在附表一或附表二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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