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经修订的最低存款计划)(第 2 号修订)条例 2014 S 441/201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
1 S 4412014 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晚上 9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441 号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中央公积金(修订后的最低存款计划)(修订第 2 号)条例 2014 年中央公积金法第 77(1) 条赋予的权力,部长人力资源部经与中央公积金局商议后,特制定以下条例引述及施行 1. 本条例可引述为《2014年中央公积金(经修订的最低存款计划)条例》,自7月1日起实施2014. (修订第 6 条修订 2. 中央公积金(修订后的最低存款计划)条例(Rg 2)第 6 条(在本条例中简称为主体条例)修改 (a) 删除以下字样第 (1) 款和第 (2) 款中的月收入,并在每种情况下用最低月收入代替; (b) 在第 (2) 款中的保留金额之后立即插入减去任何金额的总和后的词什么在确定所需保留金额之前,该成员已根据第 8A(1)、(2) 或 (3)、10 或 10A 条获得报酬; (c) 删除第 (3) 款的 (a) 和 (b) 项,代之以以下 S 4412014 2 (a) 项,会员的基本月收入应按照公式 230M 30;000 计算; (b) 会员所需的保留金额应根据公式 MIP I (c) 董事会计算; (i) 应根据其可能拥有的任何年金或其他福利信息,确定该成员养老金提供或将提供给该成员的最低月收入; (ii) 如果它有关于该成员养老金、年金或其他福利提供或将提供的固定最低月收入的信息,则可以将该固定的最低月收入作为提供或将提供给该成员的最低月收入。享有该退休金、年金或其他福利的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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