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3632014 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2014 年第 S 363 号海关法(第 70 章)海关(义务)(第 3 号修正案)命令 为行使海关法第 10(1)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引用和1. 本令可引称为 2014 年海关(关税)(第 3 号修订)令,并应视为已于 2014 年 1 月 1 日生效。删除和替换附表三 2. 海关附表三(职责)命令 (O 4)(在本命令中称为主命令)被删除,并以以下附表代替 S 3632014 2 第三附表 原件(重复三份)参考编号第 4(5)(b) 段和 (i )(i) 1. 货物托运地(出口商企业名称、地址、国家) 2. 货物托运地(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东盟货物贸易协定 东盟工业合作计划 原产地证明书(联合声明和证书)表格D 发行于(国家)见背页注释东盟货物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待遇 东盟产业合作计划项下的优惠待遇 未提供的优惠待遇(请说明原因)…………………………………………....
海关(关税)(第 3 号修订)令 2014 S 363/2014pdf预览版海关(关税)(第 3 号修订)令 2014 S 363/2014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