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8672014 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867 号《防止海洋污染法》(第 243 章)《2014 年防止海洋污染(石油)(修订)条例》为行使《防止海洋污染法》第 34 条赋予的权力,海事和新加坡港务局,经交通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证和生效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2014 年防止海洋污染(油类)(修订)条例,并应生效2015 年 1 月 1 日开始运行。 新规则 6A 2. 对 2006 年海洋(油类)污染预防规则(GN No. S 6852006)进行了修订,在规则 6 之后插入以下规则授权组织 6A。被授权组织必须遵守附件 I 第 6.3.1 条中提及的《公认组织规则》第 2 部分中可能适用的规定。 附表一的修订 3. 防止污染的附表一对《2006 年海(油)规》进行了修订 (a),删除了第 6 条第 3.1 段,代之以以下第 S 8672014 段 2 3.1 关于执行本附则规定的船舶检验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进行。但是,主管机关可以委托为此目的指定的验船师或经其认可的组织进行检验。...
防止海洋污染(油类)(修订)条例 2014 S 867/2014pdf预览版防止海洋污染(油类)(修订)条例 2014 S 867/2014pdf完整版